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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割遗产一家人对簿公堂海安法院依法“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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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3 02: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分割遗产一家人对簿公堂 海安法院依法“断案”

2018-11-12 09:21:00 来源: 南通网

南通网讯 最近,海安男子吴家诚遭遇了桩烦心事:他与两个堂兄、三个堂姐协商分割祖父留下的遗产后,另一个堂姐夫钱明主张遗产中也有他和儿子的份额。协商未果后,钱明父子将一众亲戚告上了法庭。日前,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审理了此案。

三子两女因为分割遗产起纷争

王老与景氏共育有三子两女,分别是大女儿王素平、二女儿王素芳、大儿子王向国、二儿子王向军、三儿子王向刚。大女儿王素平育有两子陈忠华、陈忠安和一女陈忠美,二女儿王素芳育有三个女儿赵丽、赵雯、赵霞,大儿子王向国未婚无子女,二儿子王向军从小被人收养;三儿子王向刚与妻离婚后,子随母亲生活,改名为吴家诚。陈忠美与钱明结婚后,生育一子钱志高。

王老、景氏逝世后,大女婿陈某、大女儿王素平、大儿子王向国、三儿子王向刚、外孙女陈忠美先后离世。

在世时,王老夫妇二人、大哥王向国与三儿子王向刚共同生活。王老夫妇去世时其名下遗留一套房屋,系1996年原居住的公房拆迁后所得。1997年4月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王老。

2018年3月,三儿子王向刚去世后,在吴家诚在场的情况下,陈忠华、陈忠安、赵丽、赵雯、赵霞此五人达成遗产分割协议一份,协议中确认了案涉房屋的地址及面积,对遗留存款进行了分割,并书写声明表示放弃对王老遗产继承的一切权益。吴家诚取得其中部分款项及案涉房屋的房产证和钥匙。

而后,陈忠美的丈夫钱明、儿子钱志高对此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房屋系老爷子的遗产,存款系王向国的遗产,他们依法应当享有其相应份额。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遂将吴家诚及王素芳、陈忠华、陈忠安作为案件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依法分割遗产份额

庭审中,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明确了讼争遗产的权属,并进行了依法分割,因审理中王素芳明确将其可继承的份额赠予吴家诚,最终判决原告钱明、钱志高对案涉房屋享有九分之二的份额,被告吴家诚享有九分之七的份额;驳回钱明、钱志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家诚辩称案涉房屋系王向刚的遗产且由王向刚出资购买依据不足,虽然其保留了案涉房屋的协议书、发票,但因生前王老与王向刚共同居住,即使保留相关票据亦不足以证明由王向刚出资购买,且案涉房屋系王老原居住的公房拆迁而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的亦是王老,故吴家诚辩称案涉房屋系张国强的遗产法院不予采信。

为何这样分割?法官详细解析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由于王老生前与王向刚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结合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王向军的陈述,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王素平、王素芳、王向国、王向刚,由王向刚继承其中的1/3,由王素平、王素芳、王向国各继承其中的2/9。吴家诚在王向刚死亡后对案涉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并不属于遗产范围,该案中不予理涉。

两原告之所以有权继承案涉房屋中2/9的份额,主要缘于2018年3月,陈忠华、陈忠安与赵家三姐妹达成协议中的声明。该声明明确:其五人放弃王老遗产继承的一切权益。因此,陈忠华、陈忠安从王素平处获得的房屋继承份额权利,全部转由陈忠美继承。之后,陈忠美去世,其所获得的继承权利转移给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陈忠美的配偶钱明、儿子钱志高,故两原告有权继承案涉房屋中2/9的份额。

被告吴家诚有权继承案涉房屋中7/9的份额,其中包含了从其父王向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的1/3、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的1/9,以及其二姑王素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的2/9、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的1/9。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慧文 云霞 记者冯宏新

[责任编辑: 周陆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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