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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李堡镇人民调解协议书帮助当事人顺利继承存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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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2 21: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网讯(通讯员 王国庆 王亚楠)如果当事人死亡后,家属凭存单到银行取款,银行会怎么处理呢?

日前,家住海安县李堡镇的汤某一家就遇到类似情况,来到李堡镇调处中心寻求帮助。原来,汤某的丈夫储某在中国银行有一笔一百多万巨额存款未及时到银行取出,不久前因病去世,存款变成了遗产。死者家属到银行取钱被告知需要法院的文书或者继承权公证书。死者家属不知如何处理,来到李堡镇调处中心。

李堡镇调处中心调解员详细调查了解了汤某家庭情况。调查发现,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储某存款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三人,即死者妻子汤某、死者儿子储某峰、死者女儿储某琴。通过与死者三位家属面对面的沟通和询问,死者妻子、女儿均同意将死者储某的存款由死者儿子储某峰继承,无任何异议。三人共同签订了关于储某遗产继承的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他们及时到李堡法庭对该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最终,死者儿子储某峰凭调解协议书和司法确认书到银行顺利地领取了存单钱款。

据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文书,银行不会轻易让存单持有者取出钱款,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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