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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3 06: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通扬河北侧区域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企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06 字体:[ 大 中 小 ]

海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通扬河北侧区域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

企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快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新通扬河生态宜居家园,保障生态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拟对新通扬河北侧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企业单位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政规[201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项目企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对方案如有意见,请在2018年9月7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海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反馈,书面意见请单位或个人署实名并注明住址。

海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地址:海安市中坝南路12号建设大厦10楼     邮编:226600

邮箱:haianzsb@163.com        联系电话:88869656      联系人:张卫兵  林久淦

特此公告

 

 

2018年8月6日

 

 

新通扬河北侧区域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

企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快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新通扬河生态宜居家园,保障生态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拟对新通扬河北侧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企业单位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项目企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工程概况

(一)征收对象

东至通榆路、南至新通扬河、西至朝阳路、北至规划红线内的企业单位(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组织形式

该工程项目分为五个区域:

朝阳路至串场河为一区域,设立海安市新通扬河生态区一区域房屋征收指挥部,负责一区域征收范围内企业单位房屋征收工作。

串场河至通海河为二区域,设立海安市新通扬河生态区二区域房屋征收指挥部,负责二区域征收范围内企业单位房屋征收工作。

通海河至龙江河为三区域,设立海安市新通扬河生态区三区域房屋征收指挥部,负责三区域征收范围内企业单位房屋征收工作。

龙江河至通榆河为四区域,设立海安市新通扬河生态区四区域房屋征收指挥部,负责四区域征收范围内企业单位房屋征收工作。

通榆河至通榆路为五区域,设立海安市新通扬河生态区五区域房屋征收指挥部,负责五区域征收范围内企业单位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期限及实施步骤

(一)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交房期限

自本工程项目发放公开信确定开签协议之日起60日内为签约期限;视各企业具体状况在协议中约定交房期限。

(二)征收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征求意见、选定评估公司;

2. 公布补偿方案;

3. 入户调查评估;

4.公示调查结果;

5.公示初评结果;

6.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7.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凭交房手续选择安置房;

8.补偿协议经审核且在搬迁交房后结付补偿款和相应奖励;

9. 公示分户补偿、奖励等情况;

10.房屋拆除。

三、补偿安置依据

1.《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政规[2016]1号);

2.《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海政规[2016]2号);

四、征收补偿

征收企业单位的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凤栖花园商业用房(期房)或瑞海集团提供的商业用房(现房)产权调换安置。

征收企业单位的办公、生产、仓储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一)被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沿丹凤路和通榆路商业用房价值由评估机构按估价规范评估确定。

办公用房补偿基准价为5000元/㎡(框架二等、十成新)。

生产仓储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土地评估价值+建筑物重置价格-建筑物折旧。

(二)搬迁补偿:

征收商业经营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搬迁补偿。

征收办公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元/㎡搬迁补偿。

征收生产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70元/㎡搬迁补偿,如有重型机器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补偿标准上浮20%。

征收仓储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搬迁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征收商业经营性房屋,致使经营活动中止,除按房屋被征收前两年纳税情况给予停业损失补偿外,选择货币补偿或瑞海集团提供的商业用房(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3%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凤栖花园商业用房(期房)产权调换的,按停业期限结合相关标准给予停业损失补偿,停业期限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通知交付之日止。

商业经营性用房依据纳税情况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年纳税额(元/㎡)

0-100

101-200

201-500

501-1000

1000以上

补偿标准(元/㎡)

100

200

300

400

600

纳税额指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两年纳税额年平均值。

②前两年纳税额年平均值以完税凭据为依据。

③年纳税额0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征收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征收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造成正常生产的被征收单位停产,根据海安市人社局提供的被征收单位在征收区域从业的在册、在岗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名册,按海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工业企业职工人均月收入给予停产损失补偿。其中,造成部分停产的,停产损失补偿不超过3个月;造成全部停产的,停产损失补偿不超过6个月。对非正常生产的企业,根据海安市人社局提供的被征收单位在征收区域从业的在册、在岗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名册,按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停产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6个月。或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改制企业及租用土地使用权企业补偿

只在企业内部竞价,未通过面向社会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的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的,其补偿为:初始取得房屋时实际成交价格+(征收评估价值-初始取得房屋时实际成交价格)×60%;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其补偿为:初始取得房屋时实际成交价格+(征收评估价值-初始取得房屋时实际成交价格)×30%。

土地使用权通过租用方式获得,取得他项权属证明的,其补偿为: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10%。

五、相关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商业经营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000元/㎡,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0元/㎡,生产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30元/㎡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超过规定签约交房期限的,不给予奖励。该项奖励由各区域指挥部严格审核后直接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

六、其它事项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被征收人搬迁交房须经区域指挥部验收,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同时扣除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费。

3.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4. 本方案未尽事项,以公开方式另行告知。

5.本方案由海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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