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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人民政府房屋搬迁公告-棉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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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7 01: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安县人民政府房屋搬迁公告 - 棉麻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1 字体:[ 大 中 小 ]

为充分尊重县城曙光东路棉麻小区区域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意愿,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县城曙光东路棉麻小区区域搬迁工程项目搬迁红线范围内的居民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协议搬迁。现将房屋搬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县城曙光东路棉麻小区区域搬迁工程项目。

二、搬迁范围:具体范围见搬迁红线图

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

四、房屋搬迁部门: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搬迁实施单位:海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六、搬迁实施期限:自本工程项目发放公开信明确开签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为搬迁交房期限。

七、搬迁现场办公地点:党校四楼指挥部。

八、监督举报电话:88906991

特此公告

 

附件:

1. 县城曙光东路棉麻小区区域搬迁工程项目补偿安置方案

2. 县城草坝路西侧曙光西路北侧区域旧城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201681

 

县城曙光东路棉麻小区区域搬迁工程项目补偿安置方案

为充分尊重县城曙光东路棉麻小区区域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意愿,拟对县城曙光东路棉麻小区区域搬迁工程项目搬迁红线范围内的居民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协议搬迁,为保证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搬迁组织形式

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棉麻小区区域搬迁工程指挥部负责搬迁红线范围内房屋搬迁工作。

二、搬迁期限及实施步骤

(一)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交房期限

本项目为自愿协议搬迁项目,自本工程项目发放公开信明确开签协议之日起30日内为签订补偿协议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为搬迁交房期限。在30日的签约期内未签约的,视为主动放弃搬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未搬迁交房的,协议不生效,视为主动放弃搬迁。

(二)征收实施步骤

1.入户调查;

2.调查结果公示(一榜公示);

3.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示;

4. 选定评估机构;

5.评估机构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

6.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二榜公示);

7.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8.签订补偿协议,居民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9.居民领取“购房结算凭证”,自主选购安置房后结算;

10.分户补偿情况公示(三榜公示);

11. 收储房屋。

三、补偿安置参照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3.《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政规 [2016]1号);

4.《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海政规 [2016]2号)。

四、补偿安置方式

对居民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居民凭“购房结算凭证”及相关选房手续,至房屋征收购房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安置房并结算。“购房结算凭证”的使用按购房结算凭证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居民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办法

1.搬迁房屋补偿款=搬迁房屋价值+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

2.补偿基准价: 5300元/(砖混一等十成新、一间朝南、一层成套住宅)。

3.搬迁补偿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算,计算两次搬迁费,每次搬迁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标准补偿。

4.居民自行过渡,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过渡期为6个月,标准为按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

5.产权调换的,按房屋的补助安置面积给予补助,补助安置面积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以内的50%70以外的30%并结合所选安置房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2650元/㎡。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为安置房建筑面积×安置房基准价,层次差价另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其它新建住宅商品房的价格由居民至房屋征收购房服务平台与房产开发企业商定。

居民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达到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的,补助安置面积补助全额计算;居民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的差额部分,不计算补助安置面积补助。

6.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44的,可以再选择一套安置房。

7. 补偿协议经审核后,补偿款以“购房结算凭证”结算。

8.在签约期内按期签约并且按期搬迁交房的,给予搬迁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10%的一次性奖励。

9.车棚补偿

1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棚,按补偿基准价80%结合相应的等级成新评估补偿。

2)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按补偿基准价结合相应的等级成新评估补偿。

10.阁楼补偿

经规划批建,随主体建筑一起建成,高度达2.2m及以上的,按其主房评估单价的50%计算补偿,不计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六、安置房源及价格

(一)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住宅)

 

安置区域

基准价

(元/

层次价

盛世名门、吉祥水岸、

如意紫都

5400

从实际住宅第1层起计算,第1层为0,从第二层起每层递增50元/19层以上按第19层的层次价计算。

曙光澜桥、黎明润景、

恒盛新座、丽景美域

5200

凤凰府邸

4800

万星佳苑

4600

 说明:

1.经规划批建的车棚、车库、车位价格按市场价优惠10%计算。

2.顶层阁楼价格按所安置小区安置房基准价的50%计算。

(二)房屋征收购房服务平台准入的其它房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住宅)

房源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价格由被征收人与房产开发企业商定。

七、其它事项

1.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搬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并自行承担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居民搬迁交房须经区域指挥部验收,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同时扣除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费。

  3.在搬迁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搬迁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4. 本方案未尽事项,以公开方式另行告知。

5. 本方案由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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