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安市政府为强化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促进资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按月登记资产的增加、减少、出租、出借、报废、盘盈、盘亏、租金收取等变动情况;建立集体资源台账,按月登记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增加、减少、开发、出租等变动情况和经营情况;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要求对外出租、发包等对外经济合同必须登记台账,并定期检查合同到期情况,落实专人负责合同履行,确保收入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制度,杜绝暗箱操作,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售、转让、出租等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并明确产权交易需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书等程序进行;加强审计监督、加强日常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各层级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情况均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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