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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却不肯发工资海安一老板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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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8 06: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服装厂老板盲目扩张,结果资金链断裂。为了“减少”亏损,他竟然拖欠职工工资,不仅携款潜逃,还暗中变卖设备。殊不知,他的这一举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已经触犯刑法。昨天,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时责令其支付尚欠职工的劳动报酬。据悉,此案是南通市首例老板因本罪被判实刑的案例。

该发工资了,老板却不见了

今年34岁的戴某原是江苏海安一家服装厂的老板。十多年前,戴某只是个从事服务加工业务的小个体户,全凭着自己吃苦耐劳积累了原始资金。当时,服装业正是红火的时候,戴某做了几年后,便不再满足于最初的家庭作坊式生产,他要办厂当老板。

2000年左右,戴某以妻子的名义注册了一家服装厂,由他本人具体负责经营。仅仅数年时间,服装厂越发红火。不久,戴某有了进一步扩大规模的想法。然而,戴某并未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调研,也高估了自己的财力、物力及管理能力,只是一味地盲目扩大再生产。在接连扩建3个分厂后,戴某的资金链断了。

2012年2月,眼看着年关将近,戴某看着亏损的账面,要让他拿出自己的钱来发工资,心里实在不乐意。于是,他想出了一条歪招,以拖欠工人工资的方式“减少”自己的亏损。过年前一天,戴某在收到一笔货款后便主动“消失”了。

工人们正等着工钱回家过年,哪知道不见了老板的踪影。他们到戴某家中寻找,这里早已“铁将军”把门。无奈之下,100多位工人闹到了劳动部门。

躲避讨薪,开车停路边过夜

今年4月28日,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告形式向戴某的服装厂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戴某支付工人工资,但戴某根本没有出现,限期改正指令书也成了一纸空文。

而更让人惊讶的是,戴某虽然没有出现,但厂里的设备却被人悄悄变卖了。而且,还有人听说戴某买了一辆20多万的车。看来戴某不是没钱发工资,而是有钱不肯发。今年7月16日,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戴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交至公安机关。9月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日,警方对戴某进行上网追逃。12日,戴某在苏州被抓获。

戴某对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事实供认不讳。那么他是怎么做到“人间蒸发”的?戴某交代,他主要藏在家里或汽车里。有时,他家虽然看起来锁着门,其实他就在家里。听到外面有讨薪的工人,他便躲在家里不吱声。有时被人追得急了,他便开车到东台、姜堰等地,把车停在路边过夜。为了尽快将钱集中到自己手中,戴某还偷偷溜回厂内将机器设备变卖。今年6月,他还用卖设备的钱,以别人的名义买了一辆轿车。

庭审时称没想到自己犯法了

海安法院经过审理后查实,戴某共拖欠117名职工的工资,总计37万余元。案发后,戴某亲属代为支付25万余元,但其尚有应付工人工资12万余元没有支付。法院审理认为,戴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据此,海安法院一审判决戴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时责令其支付尚欠职工的劳动报酬。庭审时,戴某忏悔道:“我不发工人的工资,以为就是欠人家点钱,没想到这是犯法啊!”

法官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新增的罪名。根据法条规定,构成此罪客观上要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的行为,或是有能力而不支付的行为,数额上必须达到较大程度,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拒不支付。

据此,法官提醒广大企业主,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只要不躲不逃,积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财力支付职工报酬,就可避免牢狱之灾。

通讯员 李晓萍 张建红

现代快报记者 陶维洲 qzNiWVE4HXIhHI5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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