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应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办法》中提到,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如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针对征收个人住宅方面,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最低面积补偿的,征收该房屋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所在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或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大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小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临时安置费
为每月每平方米10至15元
《办法》中规定,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至15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搬迁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征收商业、生产、办公、仓储非住宅房屋,其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和搬迁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前款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三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此外,因征收商业、生产、办公、仓储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中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至30元,生产、办公、仓储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至15元。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前款标准,给予一次性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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