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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侵占“空中花园”行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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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0 22: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安侵占“空中花园”行为限期改正

2018-07-21 09:45:02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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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恒天新世界”居民小区某幢居民楼。

“空中花园”成为“郁闷花园”

居民为解决消防安全隐患屡屡投诉

今年4月中旬,江海晚报新闻110报料热线接到家住海安“恒天新世界”居民小区的多位居民举报,该小区19-2幢东单元04户型部分的“空中花园”,成为严重伤害小区居民的“郁闷花园”。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随后,赶往涉事现场的江海晚报记者,在居民家中实地了解到:恒天新世界19-2幢居民楼的东单元,是一幢开建之初对外宣称带有“空中花园”的“时尚建筑”;然而,入住该幢居民楼的居民们发现,原先开发商对外展示并预留的“空中花园”,被作价出售给住户,“空中花园”被购买者封堵,原先承担采光通风、消防通道职能的“空中花园”不但名存实亡,还带来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详情见江海晚报4月18日“热线”版相关报道)。

记者同时通过现场采访核实到,为了解决这一长期以来扰民的安居问题,所在小区的居民们为此多次向海安“12345”政府服务热线、海安住建局、海安警方、海安消防等多个职能部门投诉此事,遗憾的是,迟迟未有最终的处理结果。

万般无奈之下,所在小区的居民为消除安全隐患,继续向南通市消防支队、江苏省消防总队进行投诉。

消防现场勘查后发出改正通知书

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在年底整改完毕

海安“恒天新世界”居民小区相关楼幢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一事,引起江苏省消防总队、南通市消防支队高度重视。前不久,南通市消防支队相关领导亲自带队,深入涉事现场进行勘查。经现场检查,确认19-2幢东单元04户型部分开向走道的甲级防火门被改为普通防盗门,部分02、03户型在走道隔墙上开设普通窗户。针对上述隐患,海安消防大队向物业管理单位江苏沿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制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公消限字[2018]第0735号),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在2018年12月10日前整改完毕。同时,由海安消防大队对江苏沿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进行了受案处罚(海公[消]受案字[2018] 0232号)。

海安消防大队随后也通过“海公消[2018] 32号”文件,针对江惠庆、祈大明等29户居民代表的投诉作出回复:“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幢建筑采用两个防烟楼梯间,与电梯合用前室,前室北面开窗自然通风,建筑北侧为消防登高面,消防救援可通过前室窗户进入,不影响消防疏散与救援要求。但是,该单元04户私自占用公共面积的事实存在,我大队已将此情况函告高新区管委会和住建、城管部门,同时约谈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要求其加强小区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和宣传工作,确保小区安全。”

海安住建局针对居民信访作回应

开发商违规销售业主可打官司维权

在消防部门介入查处的同时,海安住建局也对居民代表江惠庆、祁大明等人的信访作出回应:开发商销售公共区域是违规行为。

海安住建局指出:空中花园是楼层内业主共同使用的公共区域,同时具备一定的通风、采光功能。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第十五条第4款“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入分摊面积的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属于全体购房人共有”等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非经合法程序,任何人都无权改变该建筑的结构、功能及外立面。05室入户门移到公用防火门位置、改变空中花园的用途,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无合法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规定,开发商销售公共区域是违规行为,为此,建议相关权利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海安城管局认定加装窗户违规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将依法整改拆除

对海安“恒天新世界”居民反映的相关问题,海安城管局执法大队十分重视,多次派员到涉事现场实地踏勘。

海安城管局认为:“空中花园”北侧加装窗户是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处朝北“空中花园”除具有消防救助逃生功能外还有通风、采光等功能,同时,非经合法程序,任何人都无权改变该建筑的结构、功能及外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7)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业主有关具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海安城管局将报经和征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安排执法人员会同小区业委会、街道社区,共同走访每层每户,宣传法律法规,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对共同和共有管理权的业主同意保留,且不严重影响安全救援的暂予保留;对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意见不一致未达成共识的,将依法责令整改,直至拆除,以便于生活便利利于邻里和睦,最大程度保护个人财产和减少损失。 记者周朝晖 徐爱银

实习生周想想 李逸舟

[责任编辑: 季肖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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