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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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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0 23: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网南通4月10日电(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戎益华 陆吟秋)“被告人史某某在生产、销售的包子中违法添加含铝泡打粉,经检测铝含量大幅超过国家标准,长期食用会导致食源性疾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4月10日上午,在江苏省海安县法院第一法庭内,南通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正在公开开庭审理,海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夏琪斌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作最后意见陈述,该县法院院长任智峰担任审判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15人及当地新闻媒体记者等受邀旁听了庭审。

  经调查查明:2016年5月,家住海安县城东镇的“90后”青年史某某,在该镇某安置小区超市门前设摊经营早点生意,主要从事小笼包的加工和销售。从是年11月起,史某某为使其加工的包子外观更好看、口感更松软,于是便在加工包子过程中添加了含铝的香甜泡打粉。2017年4月13日,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早餐店(摊点),发放内容为“禁止在制作包子、馒头时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等事项的《餐饮、食品行业告知书》,史某某在《告知书》上签了字。一周后,该局对辖区内早餐经营点进行了集中检查,执法人员在史某某早餐点发现了四百余包“香甜泡打粉”,包装袋上注明,该泡打粉的主要成分是硫酸铝钾,执法人员随即对其销售的包子进行了抽样送测,经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鉴定,送检包子皮中铝的残留量为215.9mg/kg,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查,2017年4月14日至4月18日期间,史某某使用上述含铝泡打粉生产包子合计4000余只,销售得款2000余元。2018年1月4日,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海安县检察院在审查这起刑事案件时发现,史某某较长时期一直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从事包子的生产经营,且销售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于是,该院于1月25日,对史某某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上级检察院审批,该院于3月20日,以史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同时以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当天的庭审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两部分一并进行审理。海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夏琪斌首先代表国家公诉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在刑事部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运用PPT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并发表公诉意见,进行了答辩;在民事公益诉讼法庭辩论中,夏琪斌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重点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否适格、史某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面,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

  经过近3个小时的审理,海安县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判令史某某在当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

  “通过本案的办理,对其他的食品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纠正的作用,同时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也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庭审结束后,海安县检察院夏琪斌检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期待着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的食品、喝上干净的水,共同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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